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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吉思汗规定了严格的护卫轮流值班制度。成吉思汗令其最亲信的博尔忽、博尔术、木华黎、赤老温4家世袭担任四个护卫之长。他们是大汗的亲信内臣。护卫之长作为大汗的侍从近臣,地位居于千户那颜之上,担任着中央政府的职能。他们还常作为使者出外传达旨意,处理重大事务。其调任外官,多担任重要职务。因此,充任卫士成为那颜阶级做官的最便捷的途径。
成吉思汗掌握着这样一支最强悍的亲信军队,足以制约任何一个在外的诸王和那颜。而各级那颜的子弟被征为护卫军,等于“质子”,这有助于成吉思汗更牢固地联系和控制分布在各地的那颜,使他们效忠于自己。护卫军成为成吉思汗巩固新生的统一国家、防止旧贵族复活和对外进行掠夺扩张的有力工具。
成吉思汗建国以前,蒙古人还没有文字。成吉思汗俘获畏兀儿人塔塔统阿后,因他精通本国文字,就命他教子弟学习。其后又有不少畏兀儿人被用为蒙古贵族子弟的教师,他们对蒙古文的创制做出了贡献。
畏兀儿蒙古文创制出来以后,成吉思汗就用它发布命令,登记户口,编集成文法,记录所办案件等,成为加强统治的重要辅助手段。
开禧二年(公元1206年),成吉思汗任命其养子失吉忽秃忽为大断事官。大断事官专门负责掌管民户的分配。成吉思汗又命失吉忽秃忽审断刑狱词讼,负责惩治盗贼,察明诈伪,施以刑法。大断事官实际上是蒙古国的最高行政官,相当于汉族官制中的丞相。大断事官之下还有若干断事官作为僚属。此外诸王、贵戚、功臣有分地者,也各置断事官管治其本部百姓。
在蒙古人长期形成的种种社会习惯和行为规范的基础上,成吉思汗重新确定了训言、札撒和古来的体例,制定了蒙古法律“大札撒”。札撒主要由习惯法和训令构成。它是当时人民必须遵奉的法律。它规定:那颜们除君主外不得投托他人,违者处死;擅离职守者处死;构乱皇室、挑拨是非、助此反彼者处死;收留逃奴而不交还其主者处死;盗人马畜者,除归还原马外,另赔偿同样的马9匹,如不能赔偿,即以其子女作抵,如无子女,则将其本人处死等等。这些无疑都是保护最高统治权和那颜阶级利益的条款。此外,札撒还有一些保护游牧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条款。“札撒”的制定,对统治被征服的民众,使人民各安其位,整顿社会秩序,加强蒙古政权等起到了积极作用。
成吉思汗统一蒙古的业绩以及他加强集权统治的措施,构建了蒙古帝国的基本骨架,为他在更大范围内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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